7日起,我市启用机动车遮挡号牌违法抓拍系
近日,从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从8月7日起,市交管部门将全时段对机动车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
7月31日,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实施抓拍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违法行为的公告》明确,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交通压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行车秩序,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城区部分路段及路口,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停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行为进行抓拍和处罚。对在设有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和禁止停车的路口路段,将全时段对机动车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抓拍和处罚(处元罚款,一次记12分)。除电子设备抓拍外,还将利用警用巡逻车辆,不定时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和处罚。
据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使用伪造变造或遮挡污损号牌,不仅严重干扰道路交通秩序,而且还会给其他车辆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正确使用机动车号牌、按规定悬挂号牌,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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