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

承德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规股负责本局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受理、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二、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下列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2、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3、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4、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法规股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转交相关业务股站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五、本单位办理县委县政府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上报。

六、法规股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业务股站(队)及相关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业务股站(队)及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七、业务股站(队)承办投诉举报后,由主管领导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责任股站(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九、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业务股站(队)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十、业务股站(队)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十一、业务股站(队)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局办公一楼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

十三、可在工作时间向县农业农村局纪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也可向农业农村局局法规股(-)投诉举报。

十四、如您以信函方式进行投诉举报,请邮寄承德县农业农村局,我们接信后会转相关业务股室受理。邮政编码:

监督承德县农业农村局:-

承德县卫生监督所:-

承德县植检植保站:-

承德县农业农村局

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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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承德县人民政府,板城在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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