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万向三农代承德露露股东代表

导读

因为承德露露(上市公司,)创始人所签商标授予合同,引发关联交易诉讼,万向三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原合同约定有诉讼管辖地提管辖权异议,万向三农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应受该合同约束?

导读

承德露露诉创始人损害公司利益、承德露露控股股东万向三农起诉上市公司在内的关联交易四方。

年10月8日,承德露露(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编号-,披露了河北省高院对上市公司起诉原董事长王某1、总经理王某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承德露露之前的公告称,原董事长王某1与原总经理王某2,利用职务便利,以上市公司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霖霖集团、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并要求两人赔偿关联交易给承德露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承德露露遂起诉了公司的创始人违背高管义务,而控股股东万向三农则起诉了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

河北高院认为,最高法院对万向三农起诉关联交易公司的管辖权裁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起诉创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依据。

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早前就有了结果,最高院裁定移送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董事长王某1、总经理王某2以自身案件系前述案件的关联案件,提管辖异议应一并移送,河北中院一审支持了王某1、王某2的异议请求,上市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河北高院认为两者主体、案由不同,是独立于最高院裁定移送的案件,撤销了一审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起诉应受公司和其它方所签合同的约束。

在万向三农诉关联交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万向三农是以上市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即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而包含上市公司在内的关联交易四方签订有《补充备忘录》,其第14条明确约定:“本补充备忘录由各方于年3月28日在汕头签署。如因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备忘录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此,最高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因此,股东代表针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具体到本案而言,三农公司作为承德露露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应当受承德露露公司、汕头露露公司、霖霖集团和飞达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管辖权条款的约束即本案应由签署地汕头中院管辖”。

律师看法

(一)、

划重点

股东代表诉讼,是由于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其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提起诉讼,在(1)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具体到本案中,万向三农作为股东起诉损害承德露露公司四方公司,应先请求承德露露起诉,在承德露露不起诉的情形下,万向三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而承德露露又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创始人索赔,针对的是同一关联交易,两者看上去有些矛盾。不过,承德露露是关联交易一方,是被告之一,此时已经万向三农没有请求公司起诉的必要,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发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万向三农起诉四方关联交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号为()最高法民辖终号,感兴趣的可以参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述案件以有权机关的最终生效裁决为准,本文仅是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所作的一点法律讨论。

张特律师

公司证券

去拥抱陌生,去期待惊喜。——育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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