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道路限制部分车辆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道路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县城区主要道路对部分车辆施行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为部分机动三(四)轮车,具体包括以电动、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四轮车,非法改装、拼装的三(四)轮车。

二、限行区域为除南环路、北环路以外的县城区道路。具体为板城大街、迎宾路、学苑路、新兴路、珠源路、中兴街、光明路、八一路、朝阳街、语录街、帝贤大街、金牛路、富城街、金融街、康宁街、铁东路、铁西路,北外环路(临水街)贯通后,北环路纳入限行范围。

三、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涉及物流寄递及运送桶装水、瓶装煤气、鲜活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限行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通行的,规范标识,实行通行证管理。限行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严禁未经批准的上述车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及从事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维护等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车辆,不受上述限制行驶措施限制。

六、违反限制通行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三(四)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使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非法客运、货运经营的,违者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利用机动三(四)轮车占用道路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违反规定从事机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告发布之日至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本通告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承德县人民政府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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