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男子因妻子出轨他人怀恨在心,持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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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子闫某某的妻子李某,和他们同村的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闫某某一直对王某怀恨在心。一天傍晚时分,闫某某开车看见在村部卫生所门口的王某,便开车加速撞向王某,又拿出一把菜刀下车后便向王某身上砍去,村里跳广场舞的部分村民闻讯赶到,将闫某某手中的菜刀抢下,王某趁机逃脱,事件导致王某多处轻伤,一处重伤。
法院一审判决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年12月从法院获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宣判。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闫某某因其妻子李某和本村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一直对王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傍晚时分,闫某某开着车拉着其母亲和两个孩子从承德市回承德县村部东面的胡同,要拐弯时看见在村部卫生所门口的王某,闫某某便开车加速撞向王某,由于王某所处的位置在卫生所台阶和墙之间,车撞到了王某的腿部和墙后停了下来,随后闫某某在车副驾驶手扣里拿出一把菜刀下车后便向王某身上砍去,王某用左手挡住,闫某某继续用菜刀砍王某,后王某向村东部跑去,闫某某又持菜刀追上砍了王某后背一刀,王某向西跑向家中,闫某某继续持刀追赶,后王某在柴禾堆上找了一根刺槐棍打了闫某某脸部一下,此时村部内小广场跳舞的部分村民赶到将闫某某手中的菜刀抢下,王某趁机逃脱。
经鉴定王某左腕部及左手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桡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背部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腓骨头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腕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闫某某及亲属与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取得王某的谅解。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闫某某见到王某后临时起意,用利器菜刀故意砍向王某身体,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某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在王某受伤逃跑过程中,闫某某又追赶王某并继续用菜刀追砍王某身体,其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闫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村民阻拦而未果,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闫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均承认且闫某某及亲属与王某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行为并取得王某的谅解,王某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量刑时一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闫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闫某某律师提出的理由为,1、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闫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并无逃跑、隐匿行为,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无抗拒抓捕行为,在侦察机关多次供述中连续且稳定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王某存在过错,案发后闫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取得王某谅解。4、原判量刑重。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又查明,当时部分村民到现场将闫某某手中菜刀抢下,将闫某某拽回家后,闫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抓捕时无拒捕。
王某回忆说,我和闫某某的媳妇以前有过不正当关系,闫某某和我以前也约过架,也互相骂过。案发当天,我在村卫生所门口,一辆白色的车直接奔我撞过来,我的位置正好在台阶和墙之间,这辆白色的车就撞了我小腿和脚一下,我就坐到这个车机器盖子上了,这时闫某某从车驾驶室下来,手里拿一把菜刀奔我过来,我一看事不好起来要跑,闫某某直接一刀砍向了我,我本能反应用左手挡了一下,菜刀就砍在我的左手,然后闫某某又用菜刀砍我,都砍到我的手上,然后有人让我快跑,我就往东边跑到徐振海家大门口外边,闫某某追上我,砍我后背一刀,然后我又往家方向跑,闫某某就追我,快到我家门口的时候,看见我家柴禾堆上有一根棍子,我就用右手拿起棍子杵闫某某一下,这时过来不少人就拽着闫某某,我就往东跑去我大哥家,医院。
闫某某被捕后供述,因为我妻子和王某有不正当关系,我对王某产生了敌意,我们二人曾在电话里相约打架但因我父母拦着就没去成,因为我媳妇答应我不再和王某联系,我就带着我媳妇去市里住了。我们在市里租一个房子,孩子在老家上学,到星期天偶尔接上两个孩子去市里。当天我到家把两个孩子和我妈一起接到市里。
大约5点多钟,我拉着两个孩子和我妈把他们送回大老爷庙的家中,他们都坐后座,到大老爷庙村口是6点左右,我在村部门口看见王某,我一看他就来气了,我看他在那站着,我就开车奔他过去,想要吓唬吓唬他,我用车撞他,但是他躲过去了,车撞到墙停下来。我就在副驾驶手扣里拿出一把菜刀,我当时就想要王某一只手,我拿着菜刀下车奔王某过去,扬起手砍王某左手一下,王某就往西边跑,我就追他,王某跑到他家门口,在他家门口柴禾堆上拿起一根木棍子打我,但是他没打正,就划了我左脸颊一下,我把王某拿的那个棍子打掉,王某又跑,我又追王某,这时过来不少村民就把我拽住,菜刀也被村民拿走,村民把我弄到家。在家的时候我就知道已经报警了,因为村长打电话我听见了。
我拿菜刀砍王某就是扬着刀从上往下砍,也没有想具体砍什么部位,我当时就属于乱砍了,我也记不清砍他手的具体什么部位。我砍人的菜刀是大约一个月之前买的,我是给家里买的,但是回家都给忘了就一直放在车里。我感觉我下车之后肯定要和王某打起来,我不拿东西的话我感觉我打不过王某,我就在副驾驶手扣里拿出一把菜刀,我拿菜刀就是想给自己壮壮胆,我奔王某过去扬起手从上往下砍王某,王某用左手挡着,我能感觉到我砍到王某了,但是具体砍到王某什么位置我不清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闫某某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原判认为闫某某见到王某后临时起意,用利器菜刀故意砍向王某身体,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某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客观要件上必须出现王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王某的伤情结果为重伤,并未出现死亡的结果,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客观要件。因此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起因王某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闫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闫某某亲属与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王某的谅解。在庭审中闫某某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闫某某适用减轻处罚。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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