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其中几起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年1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承德市福林热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德县七店,销售健民时尚防护口罩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9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祝君康大药房销售的口罩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2月2日接到消费者投诉:承德县康济药店销售的口罩售价为25元,消毒液售价为8元,可能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药店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年1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德县尹宝霞商店销售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无产品合格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张悦

责编:梁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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