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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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县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大力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全力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乡居民。具有承德县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重病患者,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

(二)城镇职工。在承德县县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或上年度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参保城镇职工。

(三)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患者。统筹区域内,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嗜血细胞综合征、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参保儿童。

三、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一)参保资助标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部门按个人缴费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年底前县级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给予集中资助。对按规定纳入个人参保缴费资助60%的人员,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待遇。在脱贫攻坚期内,按照国家、省扶贫相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障救助相关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承市政办字〔〕号)规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承县发〔〕6号)文件执行,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救助,并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

(三)城镇职工待遇

1.特殊门诊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仍超过元(含元)以上的,给予元/人/年一次性救助。

2.住院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仍超过元(含元)部分,超出部分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5万元。

3.重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社会互助帮扶后,合规自付费用达到元的纳入重大疾病救助,其超出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县医保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确定。

4.综合救助。参保患者既符合门诊救助条件、又符合住院条件、还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按单项最高额度实施救助,不叠加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年底视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另行调整。

(四)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患儿和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予保障救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重点解决10种发病率高的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救治问题。提高全社会对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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