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强化人民监督提升司法公信
文章来源:承德检察
河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精品监督案例选登
为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工作部门检察人员的岗位素能,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质量,强化外部监督效果,河北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精品监督案件评选活动。经过认真评选,于近日评选出“保定杨某某等五人涉嫌贪污案”、“承德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石家庄李某某涉嫌贪污案”、“邢台范某某涉嫌贪污案”、“廊坊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衡水石某某涉嫌贪污案”、“唐山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等7个人民监督员精品监督案件。
承德: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
案件基本情况
兴隆县六道河镇村民曹某等人,因该村村民张某申报退耕还林项目存在问题,多次到国家、省和承德市有关部门上访。年6月,承德市纪委将县林业局干部陈某某、初某某和镇政府干部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的案件线索移送兴隆县检察院。兴隆县检察院反渎局进行初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初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认为魏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决定对魏某某不予立案。
组织监督情况
人民监督员张某某在参加兴隆县检察院执法检查活动时,通过查看该案相关材料,认为魏某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兴隆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后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审查认为该案不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兴隆县检察院遂报请承德市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承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经领导审批后,于当年8月29日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监督评议。在监督过程中,承办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出示了相关证据,说明对魏某某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回答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三位人民监督员经评议,认为魏某某个人因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虽然没有达到30万的数额,但该案造成国家损失的总额高于30万元,且社会影响恶劣(村民长期上访),因此不同意兴隆县检察院对魏某某不立案的处理意见。承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告知兴隆县检察院。兴隆县检察院收到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意见后,经认真研究,认为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应立案侦查,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于9月4日对魏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与陈某某、初某某玩忽职守案并案侦查。当年9月24日,兴隆县检察院向兴隆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9日,兴隆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魏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监督效果
参加本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对兴隆县检察院积极接受监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监督表决意见,正确采纳监督意见的做法给予肯定,认为检察机关真正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了实处,并表示今后一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对本案的监督,促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更加严格规范,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制裁,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本案在当地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产生较大震动,国家工作人员对自身履职有了进一步认识,纷纷表示要以此案为教训,认真履行职责。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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